日前,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發布對合肥長豐皖能生物質能發電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華東監能罰字〔 2025]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合肥長豐皖能生物質能發電有限公司1名檢修人員在開展電氣試驗作業前,未取得特種作業證,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未按照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決定對該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未按照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行為,給予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合肥長豐皖能生物質能發電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7日,注冊資本26196萬元,法定代表人鄭權,為安徽皖能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